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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2015-10-25 09:48  


攀学院〔201363

攀枝花学院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做好科学技术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依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四川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实验室是指各级管理部门立项批准以攀枝花学院为依托所建设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所)和人文社科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根据国家、四川省和攀枝花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目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研究,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技成果、获取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争取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学校学科建设要求,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校所有重点实验室,除接受本办法的管理外,还应接受审批部门有关管理。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校长牵头,由学校发规处、人事处、计财处、科技(研究生)处、技装处、后管处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组成,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审议重点实验的发展和建设计划、宏观管理政策和管理措施;协调重点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的部门分工、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与建设中涉及跨部门的问题。管理委员会下设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处,科技处设专职管理岗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和日常管理、考核和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科技处是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落实、执行管理委员会制定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决定;协调做好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申报、检查、评估和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优秀人才培养的运行机构,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内部管理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组建重点实验室科研团队,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日常研究工作,建设相应网站并及时更新网页信息,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检查、考核与评估,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档案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制

1.重点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省级或以上级别的重点实验室设办公室主任或秘书1人。

2.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3.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9人。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本校学术委员不超过总委员的三分之一,其余重点实验室的本校学术委员不超过总委员的二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六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4.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每届为五年,根据需要最多只能连任2届。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准。

5.重点实验室主任作为科研工作的组织者或学术带头人,对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6.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推荐,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由学校任命。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组织管理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对重点实验室主任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其工作职责是负责重点实验室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如:重点实验室行政业务、设备运行维护、后勤保障、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管理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所依托的学院,要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根据各学院具体情况,落实解决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行政秘书和技术人员岗位,解决重点实验室在管理和运作过程中所需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直接管理的独立的重点实验室,其场地、人员管理和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其管理和技术人员岗位由学校解决。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研究团队目标管理制。各团队成员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不改变,研究团队依托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各研究团队必须有自己的研究目标。对研究团队的具体管理与考核,可由各重点实验室依据本条例,结合各自的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要有一支相对稳定、高水平的专兼职技术队伍。重点实验室的技术人员采用全员聘用制,按重点实验室所设岗位严格控制其编制,由重点实验室会同相关部门公开聘任。聘任后的技术人员每年由学校对其进行工作量考核,其考核指标由重点实验室提出后报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凡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重点实验室主任有权解聘该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依托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研究团队、个人所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注重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十六条  各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按照相关文件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未经管理委员会许可,各重点实验室均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依托重点实验室承接的各类研究项目、技术服务等必须纳入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除审批部门划拨经费以外,学校还将根据相关文件和建设要求予以配套建设经费。各依托学院可根据学院自身发展需要配套建设经费,各实验室也应积极通过服务社会获取社会资助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分为两部分:1.业务经费,占10%20%,按财务预算书使用支出;2.除业务经费以外的所有经费均为建设经费,按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除主管部门划拨资金外,学校按300500万元/年投入;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除主管部门划拨资金外,自然科学类学校按3050万元/年投入,人文社科类学校按1030万元/年投入;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除主管部门划拨资金外,自然科学类学校按1030万元/年投入,人文社科类学校按520万元/年投入。凡用于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所有建设经费,都必须按照建设立项合同(任务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利用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经经过充分论证和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购置。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报销按计财处和科技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与考核外,每年还须向学校提交年终总结。年终总结应包括:1.承担的科研项目及经费;2.科研成果和奖励;3.人才队伍建设;   4.学术成果与著作;5.服务社会与效益;6.经费使用情况;   7.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都将对重点实验室按其年初计划和学校统一要求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全额按编制决算绩效,下一年度继续予以配套建设经费。考核指标未完成的重点实验室,按比例决算绩效和配套下一年建设经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由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准予继续建设,并报校务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评估验收意见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上级同意后和取消建设的原实验室自行撤销。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延期申请,建设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执行建设计划者,应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由所属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送学校科技处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主任,三年内不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三年内不得评优和晋升职称。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估合格后的重点实验室,学校不再配套建设经费,各重点实验室实行以科研养科研的模式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

第五章 开放办法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对外开放。

1.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厅)级重点实验室向国内、省内开放,市、校级重点实验室向全市开放。

2.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来源:

1)建设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2)配套的研究经费。

3)研究项目提取的管理经费。

4)服务性收入。

5)其他形式和渠道筹集研究经费。

3.重点实验室设“开放基金”,开放基金向省、市科研部门和生产单位开放。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重点实验室开放指南”,指导基金项目申请工作;开放项目和经费必须向社会公开,保证公平、公正遴选项目和配套研究经费。

第三十条  列为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研究课题,按纵向项目进行管理,其各种形式的研究成果必须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否则按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由重点实验室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其成果转化收益按相关文件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科研院(所)筹资建设重点实验室,以合同(协议)的形式、以项目为载体共同建设、共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按贡献分享研究成果。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攀枝花学院

                              2013年9月16

抄送:校领导。

 发送:各二级学院、部、处、室、馆、中心,后勤产业集团公司,附属医院。

攀枝花学院办公室          20139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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