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近期,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四川省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具体措施(试行)》,该措施对省级科技项目评审评价、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评估、省级科技奖励评审、科技人才评价以及论文发表的支出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学校将在后续的工作中进一步落实《措施(试行)》有关要求,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断强化我校科研诚信及科技活动分类考核评价机制建设。
请各单位组织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认真学习该文件,现将《措施(试行)》中有关内容列出,供学习参考:
1. 基础研究类和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论文评价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篇。
2. 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每个评估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
3. 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取得的成果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经推广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以及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贡献,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4.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取得的基础研究类成果的原创性、创新性、学术性,应用对策类成果在成果转化、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社会效益,不把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高低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5.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允许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据实列支,其他论文发表均不得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6. 对于发表在国家“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以及省级“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省级财政资金中列支。不得使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奖励论文发表。不得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
7. 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要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学术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仍然“挂名”的,要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具体措施(试行)》的通知
科研处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