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科研人员:
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发布2026年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系列申报指南的通知,详见网址:https://kjt.sc.gov.cn/kjt/gstz/newschild.shtml,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所有申报项目均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相关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
2.项目合作单位可为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处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
3.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签订该项目合作协议(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二)项目申报人要求。
1.项目申报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3.鼓励在川工作的外籍科技人员申报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的,项目实施周期应处于其聘用合同中规定的聘用期限内,聘用合同应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4.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牵头单位人员。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精神,允许高等学校、科研处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由高校、院所统一向科技厅报送名单,可作为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创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5.同一年度(2026年度),同一项目申报人新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其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2026年度项目限1项,目前承担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的,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项目申报。
6.指南编制专家不能申报其参与编制指南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其他要求。
1.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跨计划、跨专项重复申报。
2.指南中明确了组织单位(部门)的项目,相关单位(部门)应出具推荐函,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3.申报项目应严格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的附件材料和证明项目前期研究基础的附件材料并在线上传。
4.项目执行期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年限具体见指南要求。
5.研究项目如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应签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承诺书》并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6.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应严格遵守科研伦理相关规定。
7.网上不受理涉密项目。各项目申报单位也不得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涉密资料。
8.项目申报人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则纳入严重科研失信记录。
二、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身份获取。
申报单位管理员、项目负责人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61.89.120/),进行身份注册和实名认证,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已注册过的单位和个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申请人注册审核流程为申请人注册(并上传必要附件)- 学校审核 - 省科技厅 实名认证。项目申报期间,科研处会适时审核,不必电话联系。凡涉及到“你的职称和学历不在指南要求的范围内”等相关提示,请直接联系技术热线。
(二)项目指南查看
项目目负责人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文档下载”—“指南查看”中查看。
四、关于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
(一)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青年科学基金A类/B类项目、创新群体项目
我校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报1项;我校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限报1项;我校青年科学基金A类项目限报3项,钒钛关键战略材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可额外牵头申报1项;青年科学基金B类不限项;我校创新研究群体限报2项,钒钛关键战略材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可额外牵头申报1项,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学院组织已备案固定研发人员申报以上项目,请项目负责人申报时务必按照指南要求,科学合理设置任务绩效指标。
(二)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报
我校面上项目限报15项,钒钛关键战略材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可额外牵头申报2项;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学院组织已备案固定研发人员申报面上项目。
钒钛关键战略材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自行组织、确定拟上报青年科学基金A类、创新群体和面上项目,按照限项要求填写本公告附件《2026年度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汇总表》并加盖省重点实验室公章,另打印各拟上报项目的系统导出版申报书1份,在10月11日统一报送至科研处。
五、关于重点研发计划——省院省校科技合作、区域创新合作、国际科技创新/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等项目申报
(一)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
牵头申报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必须与同省政府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省内外高校、院所联合申报(同时签订协议)。与省政府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院所:省内(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省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浙江大学、香港理工大学、澳门大学、天津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厦门大学、中国农业大学、重庆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上海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理工大学)。该类项目实行限项申报,对每条项目指南,每个单位限申报1项(超项均不受理)。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跨计划、跨专项重复申报。
(二)区域创新合作项目
牵头申报区域创新合作项目,须联合相关合作的省(区、市)产学研单位(1家及以上)共同申报。
(三)鼓励并支持在企业兼职的教师尽可能作为申请人依托企业申报。
六、第一批软科学项目
(一)本批次软科学项目设置10个方向、31个项目指南,严格按照项目指南名称和考核指标申报(考核指标只能增不能减)。
(二)项目实行限项申报,每个项目指南限每个单位申报1项。
(三)项目执行期从2026年1月1日起,3个月内提交初步研究成果,2026年12月31日止。
七、科普项目
(一)申报科普项目对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做要求。
(二)项目执行期从2026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实施周期1年,自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其他单位申报项目为2年,自2026年1月至2027年12月。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承诺将由财政资金支持取得的科普作品项目成果在全省范围内举行的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月、送科技下乡等国家和省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中无偿推广应用。
(四)科普培训项目我校限项3项;科普视频制作项目我校限项3项。
八、申报书填报。
(一)在线填写
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负责人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相关指南提出的具体申报方向,按照提示,在学校规定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以前,在线填报项目申报书和上传附件。附件务必按照指南通知要求上传。涉及申报单位及合作单位盖章,科研处统一完成用印预申请,请老师自行前往党政办盖章。
(二)校内纸质申报书和汇总表报送
2025年10月11日下午15:00-18:00以学院为单位上交5份纸质申报材料(系统导出版本,青年基金B类不交)和本通知附件《2026年度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汇总表》(青年基金B类不填)的学院盖章纸质版交至科研处514室科研项目管理科,请各学院注意相关项目申报书应为系统导出版本,非系统导出版本申报书不予受理。附件《2026年度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汇总表》(青年基金B类不填)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yuxiang@pzhu.edu.cn,因申报流程需经审评、公示、退回及修改完善申报书等环节,逾期不予推荐上报。
九、申报书撤回、修改。
在学校规定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以前,项目负责人可在线主动撤回申报书并进行内容修改。
十、申报时限
网上申报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2025年10月11日下午18时。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将在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1日下午18时自动关闭。
十一、有关说明
(一)科研处在线审核前,申请人必须在线提交“审批情况(除推荐单位意见)”及其他附件,并按要求命名——附件缺失为无效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意见”统一手写“同意申报。”,加盖学校公章后再在系统上传。
(三)有合作单位的,应提前签订合作协议,加盖各单位公章后再在系统上传。
(四)所有项目执行期务必按《指南》要求填写,不能稍差。
(五)所有项目经费不能超过《指南》规定。有固定经费的从其规定。具体预算时,其间接经费中的间接成本分摊(管理费)费用为5%(外专项目经费只能用于外国专家,不提取管理费)。
(六)所有项目均需配备科研助理。
十二、咨询方式
(一)申报指南咨询(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8:00)。
028-86717593、86671925。
(二)申报流程咨询(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8:00)。
028-86715358、86671416。
(三)技术支持热线(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00)。
028-65238305、85249950、85231642、85481881。
(四)学校科研处:身份注册及项目申报联系人:余翔 0812-3371288(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5:00—18:00)
附件:2026年度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科研处(社科处)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