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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科研经费拨款管理办法
2015-10-25 09:32  

四川省教育厅科研经费拨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厅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增强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地方发展综合能力,四川省教育厅从厅属高校事业费中划出专项资金设立了科研经费专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并列入教育厅部门预算。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省教育厅直属普通高校开展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科研创新人才和团队建设,创新平台及基地建设,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产学研结合及科技成果转化等五个方面。

第三条 科研经费重点支持提高中青年教师科研水平,增强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重点培育成果转化项目。通过科研经费科学、合理使用,以科研项目为纽带,实现厅属高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科研实力和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共同发展,促进厅属高校逐步形成学科优势、团队与科研基地建设优势,逐步形成办学和科研特色,持续整体增长厅属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与科研竞争实力。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四条 科研经费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夯实平台、重点培育,强化导向、择优支持,加强转化、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进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根据厅属高校学科及科研实力,按照“211工程”高校、博士单位和博士建设单位的高校;硕士单位和硕士建设单位;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等学校类别,进行分类指导。在项目和经费分配上,采取“水平优先、发展优先,突出优势、兼顾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 教育厅科技处根据当年科研经费规模、学校类别及往年科研项目完成情况,提出分配方案,提请厅党组会审定,按党组会审定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后下拨有关高校。

第七条 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实行竞争,由学校组织推荐申报,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

第三章 资助方向

第八条 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成果转化重大培育项目、科研创新团队计划项目、基地建设项目、成果转化奖励项目及《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奖励等主要方面。

第九条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点、硕士点等方面的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学科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工作。对少数科研能力强、水平高的科研人员进行重点支持,为省属高校争取高级别项目、取得高水平成果打下基础,作好储备;

第十条 面上项目主要面向40岁以下青年科研骨干,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着力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重大培育项目,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实施《四川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加强项目导向,支持、引导、鼓励有转化基础的重大成果研究,培育具有重大推广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成果;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奖励项目,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实施《四川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加强奖励导向,对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优秀高校或优秀团队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创新团队计划,突出新的科研组织形式主流和趋势,向“创新”、“团队”发展的导向。围绕重点学科的建设、区域特色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打造团队,培育科技领军人才。

第十四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川教〔2007194号),对我省教育系统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逢单年进行,每两年奖励一次。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下拨后,统一归口项目学校管理,负责落实配套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科研经费规范使用的系列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管理,并接受审计、监查、纪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分析、计算、业务资料、论文发表、出版、对外协作、学术会议和国内调研费等;

2、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实验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检疫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包括: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4、项目管理费包括: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并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5、相关经费:鉴定验收费、专利申报及维持费;此外,根据新形势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结余按“川府函[2008]337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项目学校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应加强对研究期满科研项目的验收结题。对无特殊原因未按时验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限制申报省教育厅新的科研项目;验收获得“优”等级的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新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助。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纳入下年验收计划,再行验收,如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项并追回研究经费;验收结论为“优”的项目,必须在完成该研究任务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3项及以上的条件:

1、在研究基础上获得省部级以上及横向合作科研项目;

2、在研究的基础上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技奖励;

3、获得1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公告);

4、被SCIEEIISTP三大检索收录3篇以上;

5、取得较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6、主研人员入选教育部科研创新团队,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7、在研究基础上争取到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

4、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纳入下年验收计划,再行验收,如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项并追回研究经费;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依据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是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安排是否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二是是否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三是项目实施进度是否达到计划书要求;四是项目实施重大情况是否及时报告;五是是否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六是是否及时拨付资金;七是是否存在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问题;八是是否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九是自筹经费是否到位;十是项目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十一是是否存在其他违规问题。

对项目效益显著、经费管理规范的高校将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对未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不按规定结题、项目完成率低和科研经费支出不规范的学校,将核减直至取消其下一年度科研项目支持力度;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其他省属高校可参照执行。

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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