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及科研人员:
按川教函[2015]532号文件要求,我校于2015年9月18日-9月25日开展科研经费专项自查。
请各单位按川教函[2015]532号文件要求完成学院自查报告,具单位公章后,于9月23日前交科研处办公室(李冬梅,327,2568200)。
请科研人员完成各科研项目的自查情况表,并注意一下几点:1.科研经费自查表见附件;2.自查项目范围:2011年(含)以后立项的和2011年(含)以后还未结题的所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3. 科研经费自查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请于9月22日前交科研处办公室(李冬梅,327,2568200)。
科研处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