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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科研人员行为准则与学术道德规范
2015-10-26 10:16  

攀枝花学院科研人员行为准则与学术道德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保持我校良好的科研秩序和学风,保证科研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使我校科技创新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技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攀枝花学院的所有涉及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的教职工(以下称科研人员),含专职外聘科研人员。

第二章   科研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自觉遵守道德准则。坚持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技伦理,拒绝参加不道德的科技活动。

第四条自觉遵守诚实原则。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项目组研究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科研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在向公众介绍科研成果时,要实事求是。

第五条自觉遵守公开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在合作研究和讨论科研问题中要共享信息,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

第六条自觉遵守公正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包括毁坏竞争对手的研究设备或实验结果,故意延误考察和评审时间,利用职权将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和信息转告他人等。

第七条自觉尊重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发表时,做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未经上述人员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对参与一般数据搜集的研究助手、对研究团队进行过支持与帮助的人员和提供设施的单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

第八条自觉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资助申请、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科研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九条  科研项目(课题)申报和执行规范

1.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科研导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重大科学问题,顾全学校大局,整合校内科研资源,联合校外科研力量,努力营造学科学术带头人相互支持、力量互补、资源共享的和谐科研氛围。在联合申报科研项目时,提倡讨论协商,推出最恰当和最有社会竞争力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相互拆台和相互封锁。

2.反对铺张浪费,珍惜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合法、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3.诚实守信为本,注重科研过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认真接受中期检查,如实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项目完成后,根据立项部门要求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提供书面证(说)明。

第十条学术引文规范

如实注明、合理引用。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正、准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不伪注,不准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规范

1.尊重他人。明确承认与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不准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能把所引用的他人成果构成自己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2.实事求是署名。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不准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论著上署名,不准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3.努力创新。学术研究应以追求方法创新、理论创新、观点创新、领域创新、材料创新、应用创新为主导,开展他人未曾或未能深入研究以及尚未实际应用或未在该区域应用的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

4.科学严谨。学术成果应体现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以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为基础,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学术信息和实验数据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精确归纳,缜密论证。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杜绝虚构、篡改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5.准确表达。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6.学术成果发表、发布。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不得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二条  学术评价规范

1.评价原则。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

2.评价标准。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不准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3.评价机制。学术委员会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专家诚信考评及追究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和评价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4.评价结论。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成果评价结论应当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5.评价责任。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的财物。

第四章 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  凡本规范所适用人员有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即为科研不端行为。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校内通报批评;撤销所涉及的研究成果或立项项目,追回项目科研经费个人科研津贴部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科研成果和申请各类科研项目;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降级处分;撤职处分;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技术职务晋升、成果评审、项目立项等工作中,一经发现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问题,以及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机构和制度保障

十六  学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对学术道德方面的署名投诉或申诉,负责评估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照有关程序严肃认真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校务会提供调查结论和处理的建议。

1.学术委员会在收到投诉或申诉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决定对该投诉或申诉是否正式立项调查;

2.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或申诉人,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投诉或申诉人,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相关事实进行初步调查认定;

3.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向校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决定对被投诉人的处理,并由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办理;

5.学术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保护投诉和申诉人。在校务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调查工作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有关人员不得泄漏调查细节和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业绩考核、干部提升和项目审批过程中,认真调查候选人或项目负责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并经查实者,实行一票否决;

2.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规定程序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攀枝花学院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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